<今日股票行情>八旬老夫妻理财遇波折,平淡生活被打破,陷入无尽烦恼今日股票行情>
夫妻二人奋斗几十年
积累了一笔不小的存款
本以为日子就这样平淡而幸福地过着
却不知在耄耋之年购买的一款理财产品
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
让夫妻俩一度陷入无穷无尽的烦恼中

孙老太是某国企的退休职工,她和丈夫一生勤恳工作,生活上勤俭节约,几十年奋斗下来,两人已积累了一笔不小的存款,夫妻俩的退休工资也比较高,退休后的日子过得平淡而幸福。一天,年近八旬的孙老太接到银行的电话,说其一笔理财到期了,让其取出重新购买新的理财产品,孙老太听后便独自来到了银行,这一去,便打破了其平静的生活,让其两夫妇一度陷入无穷无尽的烦恼中。
银行理财经理小赵:孙阿姨您好,好久不见啦!您身体看起来越来越好啦!一点儿都不像那些七八十岁的老人呢!
孙老太:哈哈哈,谢谢谢谢,身体是越来越不行啦!
银行理财经理小赵:孙阿姨,您这笔200万的理财产品到期之后,建议您可以不用续期,我这边给您推荐另外一款收益更高的产品。您可以看看外面其他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普遍年收益都是3至4个点,您是我行优质贵宾客户,我行现在为了回馈VIP客户,发行了一款只有VIP客户才能购买的产品,年收益率可以达到8个点,是普通产品的1.5-2倍,特别划算,您看怎么样?
孙老太:是吗?什么产品收益这么高啊,靠谱吗?
银行理财经理小赵:孙阿姨,您放心吧,我们是大银行,银行您都不信还能信谁啊?我们又不是外面那种小金融公司,放心吧,银行垮不了的,您有听说过把钱给银行投资收不回来的事儿吗?
孙老太:嗯,好像也是,我周围倒是没听说过把钱给银行投资亏损了的。
银行理财经理小赵:没错,金融机构资金雄厚,就算某个产品暂时亏了,也有能力给您补上,总之,是不会让你们老百姓亏钱的。外面的机构还有给更高收益的,我想您也不敢去买吧,所以,相信我们没问题的。给您推荐的这款产品,我们行普通的理财客户是没有资格买的,资金少了是买不了的,只有您这种100万起的大客户才能买。
孙老太:行,好的。那小赵,我再确认一下,这款产品真的没啥风险吧,这200万可是我们老两口存了一辈子的辛苦钱啊,是用来养老的,我们不懂金融投资,只想买一些保本收益的安全的产品哈,你千万不要卖一些高风险的给我。
银行理财经理小赵:那肯定的,明白。
孙老太:要不你把这个产品资料打印出来,我回家和我老头以及女儿商量一下。
银行理财经理小赵:孙阿姨,我们现在都是电子的,没有纸质的文件了,而且都是一些格式条款,打印出来几十上百页,您看着也累。您只需要关注这个产品的收益就行了,其他的不用管,而且我们产品这两天是最后截止日期了,您回去商量几天就买不了了,您想想这200万的本金要损失多少利息啊。
孙老太:嗯,行吧,那我就暂时不和他们商量了。
孙老太在小赵的一顿忽悠下,觉得这种好事机不可失,反正也是银行卖的产品,她当下就决定将200万存款全部购买这款产品。由于孙老太不懂网上银行的操作,所有的步骤都由银行理财经理小赵代其完成,仅在需要人脸识别以及签字的时候予以配合。

就这样,孙老太在未与家人商量,甚至其购买产品的名称都没看清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中的200万元人民币转到了理财账户。事实上,孙老太购买的并非该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而是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预期年收益率8%,有效期10年,而且信托合同中明确列明该信托产品的风险若干,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等。
购买信托产品后的前几年中,孙老太银行卡按期可以收到利息,孙老太认为自己捡了大便宜,心里也觉得美滋滋的,直到有一天,利息支付日期到了,孙老太的银行卡却丝毫没有动静,孙老太当时也没在意,但是又等了几个月,仍然一分钱利息没收到,这时,孙老太才开始着急了。她跑到购买这款理财产品的银行网点咨询理财经理小赵,但是小赵见到她态度却和几年前不一样,似乎有点躲闪,说话也没那么自信了,小赵劝说孙老太,让她回家再等等,说不定是银行转账系统出了问题,他先代孙老太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再说。
听了小赵的说辞,孙老太只能悻悻地先回家了,但她的心里却越想越觉得不对劲,银行转账系统出了问题,最多一两天就解决好了,怎么会几个月都没修复,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于是,孙老太过了几天又去了银行网点,这次她直接找到了支行行长,让他明确给个说法。支行行长客气地接待了孙老太,让下属将孙老太购买的理财产品详细情况打印出来。行长告知孙老太,她几年前购买的是一款由银行代销的,由某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信托产品,这款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股权。目前,由于大环境影响,信托资金投放的底层资产出现了一些问题,资金无法回流,加上监管机构发文明确禁止刚性兑付,信托机构不能用自有资金来偿还投资者,因此,这款信托产品可以说爆雷了,即无法按期兑付,具体的解决方案需要留意信托公司的公告。
听到这个消息,孙老太感觉五雷轰顶似的,自己是如此相信银行,把钱拿给银行投资,最后竟然还有本金收不回来的事情,简直闻所未闻!直到行长的一番解释后,她才明白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不是银行发行的,而只是银行代销的,并且还是高风险的信托产品,虽然孙老太和银行打了多年交道,但其真的对于信托是什么没有任何认识,怎么会稀里糊涂就买了信托产品呢?
孙老太:你们工作人员为什么当时不把情况如实告知,我问了小赵很多遍这款产品到底安不安全,保不保本,是不是银行发行的,小赵都给予了我的是肯定答复。
行长:您先消消气,来喝口水。
孙老太越想越气,忍不住向银行行长连连质问。面对孙老太的指责,行长也是笑脸相迎,但却只字不提实际解决的方案。
孙老太:我不管,我根本不懂什么信托,我也不去看信托公司的公告,他们什么和解方案我也不懂,我只找你们银行,我把钱交给你们的,由你们来负责。当时口口声声承诺这个产品是安全的,让我信任你们银行,我说了这是我的养老钱,要买低风险的产品,但你们却对我一顿忽悠,让我稀里糊涂买了信托产品,你们应该对此负责,把损失赔给我!
行长:孙阿姨,您是我行的优质客户,我们一直都非常重视对您的服务,但您看,当时给您推荐产品的小赵已经离职了,我们也联系不上他了,您不方便看信托公司公告的话,我们来帮您关注,有新的消息第一时间通知您,您看怎么样?
孙老太:小赵是你们银行的理财经理,他做的事情代表你们银行,离职就完了吗,他的所作所为由你们银行负责!你们太过分了,我要去你们监管部门投诉。
在协商多次无果的情况下,孙老太觉得身心俱疲,和家人商量后,她首先将这个情况向当时的四川银保监局举报,举报银行的种种违规行为,例如向不适合的投资者销售不适合其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以及利用投资者不仔细看合同条款的习惯,违规口头承诺保本,忽悠投资者;还包括未保存风险评估的资料等等,这都是监管机构发文明确禁止的行为。后来,根据孙老太的举报信息,四川银保监局就此事进行了详细调查,作出了行政处罚书,认定了该银行上述违规事由,对银行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涉及孙老太的民事权益,需要孙老太向司法机构寻求帮助。
在有了监管机构的认定之后,孙老太有了一定的信心,于是她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孙老太找到了律师,律师经过详细了解得知,孙老太购买该款信托产品的本金是200万元人民币,案发时已收到利息约60万元人民币,在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孙老太的本金损失是140万元。根据信托公司发布的和解公告,为了稳定市场以及消费者的情绪,信托公司找到第三方机构,愿意以6折的价格回购个人投资者的信托份额,如果同意信托公司的和解方案,孙老太将损失本金56万元。
律师在多方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孙老太起诉受托人信托公司要求赔偿的可能性较低,目前她并无初步证据证明受托人在履行信托义务方面的过错,她从始至终也没关注过这家信托公司,从公开的渠道来看,也没有相关有利证据出现。根据营业信托纠纷审判实践来看,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资金过程中没有过错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无需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银行,银行作为销售方具有明显过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准备起诉银行侵权之前,律师代表孙老太向银行发送了律师函。银行方收到律师函后主动邀请孙老太及其代理律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孙老太同意信托公司的回购协议基础之上,赔偿孙老太本金的部分损失。
最终,孙老太拿回了绝大部分本金,此事终于告一段落。相比于其他投资者,孙老太的损失应该是最小的。孙老太在此事后感慨,这也是不幸中的万幸,虽然损失的钱让她心痛不已,但她也从中得到了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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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真
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可以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的产品吗?
本案中,投资者的年龄接近八旬,其相信大银行,也相信银行工作人员的承诺,虽然其投资资金量大,属于合格投资者,但其明确表示风险承受能力低,追求资金安全性,其去大银行存钱的目的也说明了厌恶风险,追求稳定收益。一个人的年龄和其认知相关,例如老年人群体经常被忽悠购买一些保健品,难以识别社会新型骗局,也不善于搜索信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
一般的老年人的资金一般倾向于购买定期存款,或者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银行向老年人推销金融产品也应该遵循适当性义务,即向适合的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并且应充分告知风险。本案中,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充分告知了孙老太这是一款高风险的信托产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担,孙老太是绝对不可能购买的。

当然了,现实生活中也不排除少数老年人追求风险投资的,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只要银行履行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充分告知风险,对投资者作好风险评估,也是可以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的。
信托是什么?谁都可以买信托产品吗,有无门槛?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我国引进信托制度主要将其作为金融投资工具,根据《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一般来说,个人投资者购买的信托产品,指的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是一种典型的高风险的金融产品。
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购买信托产品,并非所有人都可以购买,这是由于信托产品的风险较高,只有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才能购买,民间有句调侃的话,叫“信托不坑穷人”,可以说明信托是有门槛的。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八旬老夫妻理财遇波折,平淡生活被打破,陷入无尽烦恼,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因此,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属于“高净值人群”,一般至少购买100万起,属于高门槛的投资项目,资金少的人无法购买,这就是普通人都不知道什么是信托的原因。
资管产品指的是什么?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因此,银行作为受托人的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产品,都是属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区别只是受托人的主体不同,投资者在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时一定要注意分辨,切记“闭眼”买入,如果追求风险低的投资者,可以购买一些银行发行的风险指数低的理财产品。
银行作为最大的金融机构,其在销售资管产品时应承担何种义务?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承担“适当性义务”,即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本案中,银行向孙老太推销信托产品的行为,就是明显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向风险承担能力低的客户推销高风险产品,银行这样的行为,损害了作为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了普通人的信任感。
投资者购买了信托产品后,如发生信托公司无法兑付的情况,如何主张权益?
自从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以后,信托业“刚信兑付”被逐渐打破,大量信托产品爆雷,导致了营业新图纠纷案件数量暴增,大量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遭受损失后起诉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很多投资者对如何起诉以及如何举证并不清楚,认为只要证明资金受损即可。营业信托纠纷并非借贷纠纷,资金损失如果是受托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造成的,才能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认为,从审判实践看,营业信托纠纷主要表现为事务管理信托纠纷和主动管理信托纠纷两种类型。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高风险理财产品,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主动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本案中,孙老太购买的信托产品属于受托人主动管理型,如其想起诉信托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其需要证明信托公司违约,或者违反信义义务,即忠实义务或者谨慎义务,这一点取证较难,实践中,投资者主要依靠向监管机关举报,依靠监管机关的调查结果,或者情况严重的,依靠媒体的调查报告等。如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信托公司违反信义义务或者合同约定义务的,投资者一般难以获得赔偿。
以前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的“刚性兑付”指什么?在实践中还存在吗?
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企业必须分配给投入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信托企业需要兜底处理,刚性兑付是我国信托业在发展初期一个不成文的规范,正因为有了刚性兑付,投资者才敢购买并不熟悉的信托产品,信托业才得以和银行业竞争,加上信托产品一般收益高于银行理财,在刚性兑付被打破前,信托产品受到投资者追捧。在资管新规和九民纪要颁布之后,刚性兑付被逐渐打破,如投资者遇到购买信托产品时工作人员承诺刚性兑付的,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切勿轻信。
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刚性兑付”看起来对普通投资者有益,为什么监管部门要打破“刚性兑付”?
从表面上看,信托机构承诺“刚性兑付”确实有利于投资者,但这模糊了信托关系和借贷关系,信托关系的本质是受托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不是借款。另外,“刚性兑付”本身存在诸多风险,容易造成金融系统性风险,举个例子,如果A信托产品发生了亏本,为了保持正常的运作,信托公司就需要从B信托产品的资金中抽取一部分来弥补A产品的亏损,这样违反了信托产品的分别管理原则,容易造成“拆东墙补西墙”,表面上看是一片和谐,内在却是“危机四伏”。当危机无法“滚雪球”时,系统性风险就会彻底爆发。
任何一种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都是成正比的:而刚性兑付却可能让投资者养成“不承担风险就可以获得收益”的意识,这不利于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除了储蓄这种借贷关系可以保证利息以外,即使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并非保本付息的,我们不能因为相信银行“不会垮”,而忽视这些投资风险。
信托投资者起诉信托公司的案由是什么?信托纠纷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投资者起诉信托公司的信托纠纷一般被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具体来说,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在本案中,如孙老太想起诉信托公司的话,我们的案由就是营业信托纠纷。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关于信托公司是否承担了信义义务,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减轻了投资者的证明力度,但实践中,由于营业信托案件的专业性,投资者为了取得更多证据,会选择先向金融监管机构举报,由监管机构先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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