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股票行情>合同发票条款要重视,这些风险及防范要点得知道今日股票行情>

发票条款指在合同上列明的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规定,包括发票抬头、商品或服务名称、税率等内容。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容易忽视发票约定条款,但以票控税的现状使得这些条款⾄关重要。常⻅⻛险包括:
• 要求开具专⽤发票却收到普通发票
• 约定13%税率发票却收到3%税率发票
• 交易⽅与开票⽅主体不⼀致
为避免发票不合规或因异常凭证风险导致企业多交税,企业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相关事项。
一、要明确交易对⽅的纳税主体⾝份
采购⽅需核查交易对⽅的纳税资质,明确其属于⼀般纳税⼈或⼩规模纳税⼈。
l ⾝份核查要点:在签订合同前需确认交易对⽅是⼀般纳税⼈(适⽤13%/9%/6%税率)还是⼩规模纳税⼈(适⽤3%/1%税率),并要求对⽅填写资质表格
l ⻛险防范:⼩规模纳税⼈季度30万以内可免税,需警惕对⽅通过关联公司(如⽤内部
⼩规模公司开票)来享受税收优惠
l 合同⼀致性原则:坚持"谁签合同谁开发票",避免主体不⼀致带来的税务⻛险
二、合同需明确发票类型及税率
l 条款规范建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
• 合同中明确“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提供13%增值税发票”,避免模糊表述;
• 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必须在建筑合同中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导致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影响到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l 税率差异:同⼀税种存在多个税⽬(如增值税13%/9%/6%),合同需明确具体适⽤税率
l 特殊发票约定:对不征税发票、免税发票、差额计税发票等特殊类型,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企业应厘清发票开具与付款的时序关系
l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明确各期付款时间及⽐例: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约定预付款⽐例及发货后尾款⽀付条件: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实务中常见风险:实务中存在付款后供应商作废发票的案例,需通过合同条款规避。
四、发票关键信息需要注明(一)信息⼀致性要求:
• 货物/服务名称需与合同完全⼀致(参考最新开票编码)

• 数量必须准确(如购买3⽄不得开具4⽄,否则涉嫌虚开)
l 特殊⾏业备注:建筑业、运输业、保险业等必须按规定填写备注栏
l 合同条款建议:将发票关键信息(包括单位、备注栏要求等)明确列⼊合同条款
(二)明确开票对象
• 基本原则: 开票⽅应为合同销售⽅,确保物流、合同流、票流、资⾦流"四流"清晰⼀致
• 违规后果: 四流不⼀致时,采购⽅获得的发票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东⾼院2021年再审
• 案件事实: 2010年6月~ 2010年12月,王某为结算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运输油井水泥的运输费,在与C物流公司无真实运输业务往来的情形下,按照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真实的运费数额,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受票单位,从C物流公司取得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运输发票交受票单位。
• 案发时,受票单位已将发票用于抵扣。原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王某先后向原审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决定提审。
•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观方面应当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即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
• 被告人王某为受票单位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开具的运费发票数额也与真实的运费数额相符。而受票单位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具备抵扣税款的资格,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依法享有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款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的"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96元"系依法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 综上,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及防范案例,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建议依法改判无罪"的出庭意见。
•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其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运输发票,却让不具有代开票资格的路路通公司为自己代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且比税务机关开票税率低,少缴了部分营业税款。其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具有行政违法性
• 判决要点
• 构成要件:
• 主观⽅⾯: 需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
• 客观⽅⾯: 需存在⽆真实交易的虚开⾏为,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 本案认定: 王某虽存在第三⽅开票⾏为,但运输业务真实、⾦额相符,且受票单位具备合法抵扣资格
• 终审判决
• ⽆罪理由:
• 主观⽆故意: 王某⽆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
• 客观⽆损失: 发票⾦额与真实业务相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 改判依据: 原审适⽤法律不当,⼭东省检察院建议改判⽆罪
• ⾏政违法认定
• 违法⾏为:
• 未通过税务部⻔代开发票
• 通过⽆资质公司代开且税率低于税务机关标准
• 责任区分:

• 刑法层⾯: 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 税法层⾯: 属于虚开⾏为合同发票条款要重视,这些风险及防范要点得知道,需承担补税、罚款等⾏政责任
• 实务建议
• 合规要求: 应确保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三流⼀致,资⾦流可通过代收合规处理
• ⻛险处置: 发⽣四流不⼀致时,应重点规避刑事⻛险,通过完善证据链争取
⾏政处理(补税+罚款)⽽⾮刑事责任
(三)三流不⼀致的特殊情况
l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条,建筑企业签订合同后授权集团内第三⽅提供服务时,允许合同流与资⾦流、发票流分离的特殊处理。

l 适⽤条件:
• 仅限于建筑⾏业,其他⾏业不适⽤
• 必须通过内部授权或三⽅协议明确服务主体变更
• 第三⽅必须与建筑企业属同⼀集团(⺟⼦公司或分公司)
l 本质特征:
• 服务流、资⾦流、发票流保持内在⼀致
• 合同流作为形式要件单独存在
• 需满⾜集团内部授权等前置条件
五、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时如何处理

案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876号判决书认为:买卖合同中,向买方开具真实有效可供依法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现因飓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导致海康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4元被税务机关要求转出。海康公司不能依法享受抵扣税款产生的相应损失,是飓风公司未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造成,应由飓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海康公司相应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合同应对发票的开具进行明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开票的义务、开票的时间和开具异常凭证后的违约赔偿责任等,以避免争议发生。
实务建议:
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1)供货方(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2)供应商(承包商)与本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本公司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3)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
(4)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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