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股票行情>商业地产公司资金质押案例:法院如何判定能否排除执行?今日股票行情>
【案情简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某与华阴市某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该公司在华阴市某信用社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华阴市某信用社以该账户资金属于质押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提交了质押合同等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质押权成立,裁定中止对该账户资金的执行。杨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亦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执行中,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用于执行,该金融机构以其与被执行人签订有保证金质押合同,并以此开设专用保证金专户商业地产公司可以动用押金吗?,被执行人已经将约定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予以质押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1. 金融机构是否对被执行人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押权?
2. 金融机构以质押权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金钱质押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应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本案中,华阴市某信用社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了某房地产公司在华阴市某信用社开设保证金专户商业地产公司资金质押案例:法院如何判定能否排除执行?,某房地产公司已经将涉案款项通过存入保证金账户的形式予以特定化,且华阴市某信用社通过其开户网点是能够对该保证金账户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的,故本案金钱质权已设立,案外人华阴市某信用社主张排除执行的理由成立。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对保证金账户资金享有质押权的情况下,有权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法院在审查此类异议时,应重点审查质押合同的合法性、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以及债权人对账户的实际控制情况。金钱质押的设立需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本案中华阴市某信用社已充分证明其对账户资金的控制权,因此法院支持其异议请求。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17-5-201-006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执异3号执行裁定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初9号民事判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民终144号民事判决
【案例相关关键词】执行异议 保证金质押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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